目录 1.总则 2.土地利用性质 3.土地开发强度 4.配套设施 5.道路交通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1.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福田路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华强南路以西,南 至深圳河的用地,总用地面积为133.44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福田分区规划(1998-2010)》,总体规划对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居住区。 1.3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返回目录 2.土地利用性质 2.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2.6 图则对五类居住用地只规定用地性质、内部道路及配套设施要求。这类土地若进行改造需进行专题研究并结合有关政策确定规划控制指标。 2.7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3.土地开发强度 3.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341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3.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 图则中确定为五类居住用地要进行实际改造的; 3.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返回目录 4.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区级公共设施和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公建及市政设施。 4.2 图则中配套设施是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4.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3)。 4.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5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表4.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
号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现状 |
规划 |
1
|
教育 |
托幼 |
8 |
03-05,06-04,
07-05,10-04, 11-10 |
05-03,11-01,11-05 |
|
小学 |
3 |
05-08,10-07 |
12-17 |
06-02 地块可兼容作小学独立占地 |
中学 |
2 |
09-11 |
01-07 |
独立占地 |
2
|
医疗卫生 |
门诊部 |
1 |
02-10 |
|
|
医院 |
3 |
01-04,08-07,
08-09 |
|
独立占地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6 |
|
03-04,05-03,06-03,07-02,11-01,11-05 |
|
3
|
文娱体育 |
文化中心 |
1 |
06-07 |
|
|
文化活动站 |
3 |
|
03-04,10-05,11-08 |
|
青少年活动中心 |
1 |
|
07-02 |
|
老年人活动站 |
3 |
03-05,07-02,
11-01 |
|
|
敬老院 |
1 |
|
06-05 |
|
游泳池 |
1 |
|
11-01 |
|
影剧院 |
2 |
02-09,06-07 |
|
|
4
|
行政管理 |
居委会
|
18 |
03-04, 05-03, 06-07(2),07-02, 12-14 |
01-09,02-12,03-05,04-06,08-03,09-01,10-03,10-05,11-01,11-05,12-06, 12-16 |
|
社区服务中心 |
1 |
|
06-03 |
|
5 |
公安消防 |
派出所 |
1 |
02-13 |
|
独立占地 |
6
|
邮电 |
邮电支局 |
1 |
|
01-10 |
|
邮电所 |
4 |
|
02-12,03-04,06-03,11-01 |
|
7
|
商业 |
综合市场 |
2 |
05-01,06-08 |
|
|
肉菜市场 |
4 |
03-10,07-02,
10-02,11-08 |
|
|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
3 |
|
03-11,06-03,11-05 |
|
8
|
道路交通
|
公交首末站 |
2 |
04-08,12-18 |
|
独立占地 |
社会停车场库 |
5 |
02-06,03-01,
06-08,07-03 |
12-09 |
|
加油站 |
1 |
02-02 |
|
独立占地 |
9 |
污水 |
污水泵站 |
1 |
|
滨河路绿带内 |
|
10
|
环卫 |
公共厕所 |
10 |
03-12, 04-13 |
01-01,01-06,02-09,02-12,03-04,06-08, 福田路、滨河路和赤尾村东则绿带内 |
|
垃圾收集站 |
7 |
03-12, 07-04 |
03-04,05-03,06-03, ,08-10,09-12, 赤尾村东侧绿带内 |
|
4.6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返回目录 5.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出入口位于深南大道、滨河路、华强南路和福田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道路网采用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滨河路为双向六车道,两侧辅道为两车道。 城市主干路:深南路为双向八车道,福田路为双向六车道,两侧各有一条辅道,华强南路为双向四车道,两侧各有一条辅道。 城市次干路:福华路、福星路、福虹路、福明路为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 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为双向四车道和双向两车道。 5.3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5.4 深南路不宜在行人集中地区和交通集中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沿滨河快速路不得增设机动车出入口。本片区内各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和城市主干路直接相连,支路和主干道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5 区内各主、次干道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 5.6 本片区的机动车与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表5.3)执行;大型公建项目必须超量配建公共停车位。鼓励条件适宜的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片区内的公共停车场对配建停车场起补充调节作用,绿地广场下应根据本图则要求设地下公共停车库。 5.7 新建用地停车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配置,已建成的用地,停车位不足的鼓励增设停车场及使用社会停车场库。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8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设置:首末站及停靠站,首末站需单独占地:3路汽车总站位于04-08地块,13路汽车总站位于12-18地块。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分为两个层次,包括进出区内公交和穿越本区公交,公交线路和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5.9 本片区步行系统包括:地面、地下及二层步行道。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5.10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 ⑴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⑵街坊之间联系较密切,而又被城市主干道分隔; ⑶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宜设置地下人行通道,不宜设置人行天桥); ⑷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宜设地下人行通道。 5.11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全天候通行。
返回目录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是深圳市重要的城市景观区域,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保护并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环境。 ⑵与周围环境相呼应,创造舒适安全的居住空间。 ⑶有利于加强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 6.2 本片区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保证街道景观的连续性、协调性。 ⑵根据不同性质的用地控制建筑退后红线距离和建筑高度,形成宜人的空间尺度。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⑶选择实用且特色鲜明的行道树种,合理搭配街头绿地,形成连续、有个性的街道绿地景观。 ⑷合理布置街道家俱,为人们提供安全、方便、舒适的街道空间。 ⑸街道灯的选择应大方、美观,在满足照度的前提下以不影响居民的休息为原则,为居民提供舒适、温馨的光影空间。 ⑹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统一。 6.3 本片区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建筑物间距应按《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进行控制。 ⑵建筑物的高度控制为上限。 ⑶建筑色彩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⑷建筑风格应统一,形成明显的街区特征。 ⑸本片区新建居住组团内的环境设计应遵循《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试行)》的规定,以充分体现对人关怀设计原则,强调环境设计以人为本。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严格限定商业性广告的设置,商业性广告必须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才可设置。 ⑵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⑶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⑷广告与标识应进行夜间照明。 6.5 本片区城市景观重点控制道路交叉口结点和城市主要道路尽端及深圳河沿线。 6.6 本片区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沿深南路可建设超高层建筑,但任何新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进行景观设计。 ⑵沿滨河路、福田路、福华路、华强南路可建设高层和小高层建筑。 ⑶沿深圳河及街坊内部不宜建设小高层以上建筑。 ⑷道路交叉口结点建筑高度限制可适当放宽。 6.7 本片区景观尺度控制要求: ⑴沿滨河路景观以大尺度为主; ⑵沿深南路建筑景观以大尺度为主,近地面空间景观以小尺度为主; ⑶沿福田路、华强南路、福华路景观以中尺度为主; ⑷沿城市支路景观以中小尺度为主; ⑸街坊内部以小尺度为主。 6.8 严格控制沿深圳河景观,预留巡逻道远期形成滨河散步道的可能性。 6.9 严格控制华强南路南向尽端的建设,形成可直观香港青山的开放视线通廊。 6.10 本片区的公共空间应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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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1 |
01-05
01-04
01-08
地块 |
福田人民医院:申请用地改造 |
同意将8868平方米住宅用地调整为医疗用地(职工住宅问题自行解决),改造总建筑规模由71073平方米调整为84000平方米,增加12927平方米,容积率4.3。 |
2003年第1次会议 |
2 |
05-06
地块 |
福田村环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雄江投资公司:申请调整容积率 |
同意容积率调整为7.0。 |
2003年第1次会议 |
3 |
12-16
12-17
12-12/19地块 |
深圳市航运总公司:申请调整容积率 |
同意调整,但小学用地规模须按标准10500~12200平方米进行预留。 |
2005年第2次会议 |
4 |
02-13地块 |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要求地块容积率由0.67提高到2.7,建筑面积由原来2000平方米增至8136平方米。 |
同意。 |
2006年第2次会议 |
5 |
07-04号地块 |
深圳市福田环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提高容积率 |
调整用地红线,将该宗地中180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扣除(180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产权归政府)。该宗地红线面积调整为5000平方米,容积率调整为11。 |
2009年第2次会议 |
6 |
01-04、01-05、01-08地块 |
福田区人民政府申请调整容积率 |
同意。容积率调整为6.65 |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2011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 |
7 |
10-07地块 |
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申请调整容积率 |
同意。容积率调整为1.54 |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2012年第21次局长办公会 |
8 |
08-09、08-10地块 |
深圳市中医院申请用地性质及容积率调整 |
同意。将08-10地块北侧边界向南移约19米,调整08-10地块约969平方米为医疗卫生用地。调整后,08-09地块用地性质医疗卫生用地,用地面积26651平方米,容积率为4.1;08-10地块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用地面积3791平方米,其他指标不变 |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2012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 |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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