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社会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实现地名的规范化、层次化,保护和弘扬地名文化,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城市规划成果,保障道路桥梁名称标志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本市现状道路桥梁名称存在的问题,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法律效力
《深圳市现状道路桥梁名称梳理规划》是深圳市路桥名称管理的法定指导性文件。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确定现状道路及桥梁等地理实体名称的相关活动和事项时,应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 规划范围及对象
规划范围: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规划对象:
1)道路:现状已建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
2)桥梁: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所涉及的现状已建立交桥、天桥、隧道、地下通道及其它形式的桥梁。
第四条 规划依据及参考文件
本次规划的主要依据和参考文件包括:
1.《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
4.《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5.《深圳市地名命名规则》(草案);
6.《深圳市地名总体规划》(2009年);
7.《深圳市地名志》(1986年);
8.《深圳市地名普查资料汇编》(1996年)等地名资料;
9.《新安县志》(嘉庆版)等城市历史资料;
10.深圳市2008年航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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