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进行结构抗震设计审核批准。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修订)。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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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二)符合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0]109号); (三)通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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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工程设计方案核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提交1份,备份5份); (五)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1份,备份5份); (六)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七)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提交1份,备份5份); (八)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提交1份,备份5份); (九)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十)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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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项目特点自制申请表格(可登录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下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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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民中心窗口: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 咨询电话82105846 投诉电话8378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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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审查决定。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查——做出专项审查决定——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复——寄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向申请人核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复。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省厅制作许可文书及往来邮寄时间不计入内)。
依据:《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复,无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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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勘查、设计。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
| 收 费 |
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 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 附件下载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示范样表 |